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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收款
2015年06月01日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基本规定:

1、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办理委托收款结算,其范围限于: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含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

2、签发委托收款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使用统一规定的凭证格式,表明“委托收款”字样、确定的金额、收付款人名称、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

3、委托收款结算在同城、异地都可以办理,没有金额起点和最高限额;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托收凭证。

4、委托收款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或到期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是否及时通知付款人,需要将有关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并签收。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四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5、委托日期、收款人名称和金额不得更改,更改的托收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6、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或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收取公用事业费,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经济合同,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经开户银行同意后,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7、委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上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以银行以外的单位或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被委托银行名称。

适用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同意开立或报备的单位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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