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基本规定
1 、单位和个人在浙江省内的各种人民币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2、银行本票仅限于在浙江省内背书转让和使用。出票银行在银行本票正面记载“不得转让”的银行本票和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不得背书转让。
3、 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现金银行本票仅限系统内银行兑付。
4、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行不予受理。
5、提示付款日期以持票人向代理付款行提交票据的日期为准。
适用范围:浙江省范围内各银行、单位、个人办理和使用银行本票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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