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400-66-96592
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金融 > 结算服务
支票
2015年06月01日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基本规定

1、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2、签发支票应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3、支票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委托开户行收款的,以持票人向开户行提交支票日为准,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4、支票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可以转让,但其背书必须连续。现金支票、未填写金额和收款人名称、支票正面填明“不得背书转让”字样、填明“委托收款”字样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5、现金支票的收款人向出票人开户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不得委托代取。

6、出票人签发存款不足的空头支票、与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出票人开户行应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7、支票没有金额起点也没有最高限额。

8、转账支票票面应记载签发金融机构的银行机构代码。

适用对象:所有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同意开立或报备的单位结算账户。

长兴联合村镇银行版权所有 地址: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金陵南路1号 客户服务热线:400-66-96592

浙ICP备05061674号-1本网站支持IPV6访问